| 一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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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tainer 集装箱管理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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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条款 |
| 1.1 |
以下“标准条款”适用于所有交货、服务、报价或与 TOPtainer 的合法交易有关的其他任何声明。除了以书面形式明确商定和确认外,任何与之冲突或不一致的客户条款不应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即使 TOPtainer 未明确违背这些条款或者无保留地完成交货或提供服务,以上内容也同样适用。 |
| 1.2 |
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与客户进行的合法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交货、服务或声明,即使未明确重申将其作为上述服务的基础。 |
| 1.3 |
任何与这些条款不符的协议以及对现有协议所做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必须经过明确书面确认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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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价和订单 |
| 2.1 |
除在报价单中另行说明,否则 TOPtainer 提出的报价均需确认。 |
| 2.2 |
仅在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或在实际收到 TOPtainer 交付/提供的服务时,协议才生效。 |
| 2.3 |
在报价单、订单确认函中对集装箱的描述就其本质而言并非完全准确。旧集装箱将依据其当前状况进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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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价格和支付条款 |
| 3.1 |
所有价格均为 TOPtainer 的工厂或仓库净提货价外加法定增值税,以及销售或送货的一切相关费用,如法定关税、运输成本、保险等。 |
| 3.2 |
对于不含扣除额的即时付款,所有发票均为有效应付的。如果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允许分期付款,但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前付清款项,则 TOPtainer 将有权要求对方立即付清全部欠款。 |
| 3.3 |
仅当客户的反诉请求具有法律效力、无争议或被 TOPtainer 认可时,方有权提出和/或维护其滞留权。 |
| 3.4 |
假如客户拖欠到期的分期付款,或者其偿还能力存在不确定性,TOPtainer 不再有任何义务按照本协议或与客户达成的其它任何协议向客户交货/提供服务,并且可以推迟协议的执行,直到所有欠款付清为止,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撤消事先许可的任何付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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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货 |
| 4.1 |
除非以书面形式达成相反协定,否则 TOPtainer 将一概以工厂或仓库提货价供货。 |
| 4.2 |
指定交货期限不具约束力,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将其认定为具有约束力。若对订单进行修改,则将导致取消任何商定的期限。 |
| 4.3 |
TOPtainer 将有权履行部分协议/交货,并单独为其开具发票。 |
| 4.4 |
战争、罢工、闭厂、停工和交通延迟以及任何不可抗事件,甚至比如可能影响到 TOPtainer 供应商的事件,都将免除 TOPtainer 在整个中断期间并按照这些事件造成的一切后果提供服务/交货的责任 - 若 TOPtainer 在可预见的将来未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履行所述协议,本条款也将适用。商定服务/交货期限将会延长足够长的时间。而且,在上述情况下 TOPtainer 还将有权撤出本协议,但客户无权获得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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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风险转移 |
| 5.1 |
事故损失或集装箱折旧风险将转移到客户出厂或仓库提货价中。若 TOPtainer 应客户要求将货送至其住所,则该相同条款适用。 |
| 5.2 |
若集装箱未送达客户(例如因以下事实 - 即集装箱仍处在第三方保管下),则客户一旦与第三方订立租用协议或事实上的其它任何形式的协议,风险转移立即生效。在此情况下,无论协议是由 TOPtainer 以客户授权代理人的身份签订还是是由客户以其自身名义签订均无关紧要。 |
| 5.3 |
客户必须立即同时告知托运方和 TOPtainer 因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而引发的任何投诉,若针对此类损失规定了时间限制,则应在上述时间限制内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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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缺陷类责任 |
| 6.1 |
客户须在接到服务/交货后立即进行检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向 TOPtainer 出具因任何明显损坏所致的损失通告。否则,交货/服务将被认为经过认可。 |
| 6.2 |
所有因缺陷引发的索赔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 6.3 |
交付的集装箱与报价单、报价单和/或样品确认函之间的边缘偏差不算作缺陷。缺陷类责任不应持续扩展到自然磨损,也不应扩展到风险转移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不正确或粗心搬运、超额负荷,或受协议中未规定的影响而造成的缺陷等。而且,TOPtainer 拒绝承担下列情形下的责任:交付的部件表现出符合其自然品质或使用特征的永久性过早磨损迹象。 |
| 6.4 |
在客户投诉及时合理的情况下,客户有权以缺陷修补或重新交付无缺陷产品的形式进行补救,具体方式由 TOPtaine 而定。 |
| 6.5 |
只有当 TOPtainer 不愿或无法在合理时间段内提供补救,或者 TOPtainer 再度未能修补缺陷时,如不履行责任的情况属实,则客户有权根据法律要求减少付款额或解除合同。客户提出的所有赔偿或退还成本费用的要求均应根据第 7 节内容处理,甚至在根据 §§ 478, 479 BGB(德国民法典)具有追索权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
| 6.6 |
假如购买集装箱不被视作是购买客户货物,则法定时效应为一年,如果是旧集装箱,则为六个月。如果购买属于购买客户货物,则法定时效应为两年,如果是旧集装箱,则为一年。 |
| 6.7 |
如果集装箱预定用于国际用途,需要遵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它国家/地区公法或海关规定中的早期或现行条例,TOPtainer 对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与进口集装箱或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它国家/地区使用集装箱有关的一切成本及风险均由客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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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损害责任及成本退还 |
| 7.1 |
在出现任何违约情况时,即使在误送货、侵权或生产商失职的情况下,TOPtainer - 按照责任的法规要求 - 仅负责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在未履行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和成本退还。 |
| 7.2 |
任何情况下,TOPtainer 的责任仅限于缔结协议时可预见的合同规定下的典型损失。但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故意违约的情形。 |
| 7.3 |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于一般过失所导致的延迟,则 TOPtainer 只承担不超过约定购买价 5% 的金额。 |
| 7.4 |
除违反基本责任的情况除外,将免除任何一般过失的责任(不考虑 7.3 节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以上责任仅限于购买价。 |
| 7.5 |
7.1 至 7.4 节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承担担保、恶意隐藏缺陷和由丧失生命、身体伤害或健康危害所导致的损害,以及产品责任法案规定下的强制责任。 |
| 7.6 |
所有损坏赔偿和成本退还的要求 - 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 - 均有时间限制,具体期限为向客户交付集装箱后一年内为止,除非强制性法律条款规定了更长的期限。 |
| 7.7 |
TOPtainer 决不承担非标准损失事件或不可预见的继发损坏,抑或客户完全有理由可自行避免的损坏。 |
| 7.8 |
在 TOPtainer 免责范围内,这一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员工、管理层、代表以及 TOPtainer 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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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所有权保留 |
| 8.1 |
在基于 TOPtainer 与客户的当前商业关系而产生的全部要求均得到满足之前,交付的集装箱仍将属于 TOPtainer 的财产。 |
| 8.2 |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在未按期付款的情况下,TOPtainer 有权收回所交付的集装箱,而不赋予其任何宽限期,且费用由客户承担。在收回集装箱时,除非 TOPtainer 有明确声明,否则不会解除合同。TOPtainer 有权在收回已交付的集装箱后将其变卖,变卖收益的额度将参照客户应付款项确定 - 减去变卖的公平成本。 |
| 8.3 |
顾客仅允许在付款后以全额购买价转售预定的货物,并要遵守基于商业关系而产生的一切其它责任。但此时,客户便因此将所有债权转让给 TOPtainer - 最高但不超过 TOPtainer 有权获得的付款额 - 由租用集装箱或按照与协议条款相反的条款转售所产生的债权。客户仍有权追回此债权。TOPtainer 追回其转让债权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只要客户履行其合同义务,特别是客户未拖欠付款,TOPtainer 就不会自行追回相应债权。如果是这种情况,客户有责任向 TOPtainer 公开已转让债权及其债务人,提供有关债权追索的必要信息,移交所有文件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债权的转让情况。 |
| 8.4 |
假如担保额超过 TOPtainer 索赔金额的 25% 以上,TOPtainer 在客户要求情况下将根据其自身决定免除上述担保额。 |
| 8.5 |
一旦集装箱被第三方以其它任何方式扣押或阻止,客户应立即通知 TOPtainer。因规避第三方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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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承租人购买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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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协议与缔结该协议时租赁给客户的集装箱有关,客户有责任支付经过商定的租赁费,直到购买价全部付清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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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履约地、法定地点、适用法律 |
| 10.1 |
如果这些条款中的一条或多条,或者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无效或变为无效,则此无效部分将被在经济目的上最接近于无效条款的有效条款取代。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且仍具有完全约束力。 |
| 10.2 |
对于客户为贸易商的情况,履约地及管辖区在汉堡。但是,TOPtainer 有权按其自身意愿在客户通常的法定居住地对其采取行动。 |
| 10.3 |
TOPtainer 与其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一律受德国法律制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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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英文翻译 |
| 11.1 |
如有疑义,以德文版的“通用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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